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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婚姻法房地产问题的讲解

   日期:2025-03-03     来源:www.tsz6.com    浏览:151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核心提示:最新婚姻法讲解中,关于结婚以前的房地产问题是不少新婚夫妇都在关注的,知道了解也是百益无害,关于婚姻法房地产问题的讲解有什么?1、关于婚姻法房地产问题的讲解有什么符合婚姻法婚龄的男女们,在选择进入婚姻后,有哪些问题是需要要知道了解的?除去婚姻...

最新婚姻法讲解中,关于结婚以前的房地产问题是不少新婚夫妇都在关注的,知道了解也是百益无害,关于婚姻法房地产问题的讲解有什么?

1、关于婚姻法房地产问题的讲解有什么

符合婚姻法婚龄的男女们,在选择进入婚姻后,有哪些问题是需要要知道了解的?除去婚姻法婚龄还有房地产问题啊!关于婚姻法房地产问题的讲解有什么?

《婚姻法讲解三》第六条:

结婚以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些房地产赠与另一方,赠与方在赠与房地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,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置。

《婚姻法讲解三》第七条:

结婚以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
由双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爸爸妈妈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挽回成功率高达92.7%!后悔分手 心急挽回试一试这个办法!

《婚姻法讲解三》第十条:

夫妻一方结婚以前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结婚以后用夫妻一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置。

依前款规定不可以达成共识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深陷情感泥潭?

 
标签: 婚姻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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